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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语口语/口译等级证书》考试项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外语口语/口译等级证书》考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关于开展〈江苏省外语口语/口译等级证书〉考试项目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外语口语/口译等级证书》考试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江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项目办公室批准授权后,方可从事授权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简易建筑物、危房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活动的房屋不能作为培训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具有固定的培训师资队伍和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培训老师须大学英语专业毕业、具备专业教师资格(含听力、口语、口译等);
   (四)有符合认证培训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具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五条 申请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培训机构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项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年度培训规划,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项目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经批准,由项目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授权培训协议书,并授予《江苏省外语口语/口译等级证书》考试项目授权培训机构证书,及相关网站媒体予以公布;未经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授权培训有效期为1年,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项目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与管理,认真执行有关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制度、文件。
第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办公室制定的四个统一标准(即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师资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考试大纲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重视学员信息跟踪,为江苏省外语专业人才信息库提供各类生源信息。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每6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开展认证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认证管理办法,贯彻诚信原则,规范收费标准和广告宣传,自觉维护项目声誉。
第十三条 授权培训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培训考试等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非授权培训机构及个人实施。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协助项目办公室做好考试报名和考务组织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为学员提供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项目办公室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二)办学场所、认证培训教师发生变更;
   (三)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办公室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项目办公室举报。项目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办公室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授权注销手续:
(一)授权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授权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办公室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认证培训机构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的等处理,逾期不改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者,项目办公室将取消授权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未经授权,擅自以考试项目名义开展培训的;
(2)申请人申请授权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4)管理不善,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5)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买卖授权证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
(6)借项目名义乱发证书的;
(7)有乱收费行为的;
(8)培训质量低下的;
(9)严重违背培训宗旨的;
(10)不履行协议或严重违反协议条款的;
(11)认证培训机构在项目办公室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2)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项目办公室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
(1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江苏省外语口语/口译等级证书》项目办公室
二00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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